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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保监发〔2008〕122 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8-11-24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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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1-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

(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银行网点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摆放由银行负责统一管理。银行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使用文件及宣传资料样本进行核对,凡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文件不符的宣传资料,银行应予拒收。银行应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类型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七)银行应建立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银行网点内摆放的宣传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规的宣传资料,应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进行处理。银行网点擅自制作、使用违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银行代理保险渠道的产品说明会应由银行支行和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预计参会人数、讲解人、主持人等,并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向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经省分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资料至少包括:

1.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

2.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

3.产品说明会议程、讲解人员演示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其他宣传资料;

4.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准客户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

5.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

6.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

声像资料应当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情况。省级分公司及经省级分公司授权的地市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省级分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产品说明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应对其在产品说明会上的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与银行联合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属于产品说明会范畴。

三、加强销售过程管理

(九)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对投保投连险产品的客户,应在投保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具体办法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订。

(十)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十一)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包含本通知附件“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的内容。

(十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特别是客户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指导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并签名确认。投保提示书一式两联,保险公司和客户各执一联。

(十三)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3.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

4.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

5.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

7.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

8.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

9.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

10.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个人信誉。

(十四)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进行营销活动,应银行网点要求为客户提供咨询或相关服务的,须佩戴可以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志。

(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有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银行方面应负责银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四、加强客户回访工作

(十七)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是保险产品,是否收到保单以及保险条款;

2. 销售人员是否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等要件上亲笔签名;

4.是否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5.是否了解投保人如在犹豫期(一般为签收保单10日之内)内解约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是否了解犹豫期后退保会有一定损失;

6.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分红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7.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投保人是否了解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要特别提示其注意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8.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包含费用补偿原则、免赔额或免赔比例、观察期、保证续保约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上述约定的含义;

9.公司的监督、服务电话;

10.其他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

(十八)保险公司回访应以电话回访为主,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采用上门、书面等回访方式确保回访成功率达到100%。电话回访应当予以录音,录音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并加以总结,对回访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进行跟踪,并建立检查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每半年向保监局报送回访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回访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应当回访件总量,实际回访件数,回访达成率,按电话、上门、书面等回访形式分类统计的情况等;

2.回访工作质量,主要包括回访用语是否规范,回访内容是否齐全,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了妥善处理等;

3.回访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回访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件数量和分布,其中妥善处理的问题件数量和比例;

4.随机抽取的5个回访录音电子文档。

五、规范销售费用管理

(二十)保险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据实列支银保专管员工资、培训费、代理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严禁串记会计科目,不得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费用。

(二十一)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仅应取得代理手续费。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应全额入账,并如实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十二)严禁商业贿赂。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银行及其经办人员不得索取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物品及有价证券。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二十三)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告知客户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方式。

(二十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各自义务。若发生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当证明已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十六)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总结。同时建立客户投诉档案,客户投诉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二十七)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自律

(二十八)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

(二十九)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银保合作协议内容审查力度,做好合作协议备案工作,每个季度由省行业协会统一汇总备案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代理险种、缴费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三十)保险行业协会应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各保险公司、银行应加强合作,高度重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建立防范欺诈误导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手续费支付。保险公司、银行及其有关销售人员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0812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公司名称)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帮助您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在投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1、银行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是银行,银行是该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2、请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情况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请您关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缴费年限,能否持续支付保费。

3、请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公告、招贴画以及宣传册等同为保险合同,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

4、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通常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您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退保时退还给您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6、正确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投资连结保险可能会产生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3)万能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万能保险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如果您购买了健康保险产品,请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是否有免赔额或免赔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等内容。

8、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江苏地区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9、请您认真填写投保资料。认真填写自己的电话、住址和投保单上要求如实告知的信息。若地址及电话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这样,在保单签发后,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按规定对您进行回访和售后服务。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您对回访问题应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10、为了有效保障您的权益,您应确保投保书、委托书或其他保险合同及附件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您应当在保险合同的相应位置上真实签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代被保险人签名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11、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您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向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投诉,公司投诉电话:(   )。

12、发生合同纠纷时,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银行网点(盖章):

销售人员(签名):                 

保险险种:

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

请客户抄写上述黑体字:

 

投保人(签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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