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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4]36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4-07-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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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7-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实行跟踪管理和检查。重点检查房产原值、用途、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如发现虚假情况,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三、各地要将以上规定和要求,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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