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颁布单位 | 166 | 发文文号 | 赣财企[2009]10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09-09-07 |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财政部发布了第47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后),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省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准或备案;市、县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2、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金融企业,由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持股比例相等,经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或者备案;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其他产权投资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