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教育部关于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最终复核结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11 | 发文文号 | 教外综函[2011]61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10-14 |
天津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报告》(津教委国际〔2011〕5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均悉。
根据你委提供的情况和建议,经审查有关材料,在已复核通过你市7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2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基础上,决定再有条件复核通过你市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终止4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1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请你委按照《教育部关于天津市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结果的通知》(教外综函〔2007〕89号)的有关精神,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管理。对有条件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请你委要求有关学校严格按照后附信息表执行。有效期满后应办理终止手续,重新设立需按照对新机构要求重新申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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