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地[2006]530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6-12-29 |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