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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6]530号
法规类型 车船税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6-12-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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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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