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函[2003]10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3-03-23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