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