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 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外[2003]4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03-04-29 |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 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