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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246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1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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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1-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 25×(64+20)硬盒翻盖         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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