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外[2000]7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00-10-18 |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摊销完的房屋装修费,也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市局津国税外[1999]29号文件第二条 房屋装修费按10年摊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