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2000]20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12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00-11-18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