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梅地税发[2006]12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06-0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要迅速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户进行清理,减免税额已达到8000元的,应及时恢复征税,并追补已多减免的税额。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