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3年第64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11-20 |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