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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4]19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12-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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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2-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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