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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032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9-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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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9-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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