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 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函[2003]26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3-08-03 |
长沙、常德、郴州、永州、怀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所列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