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财预[2003]1090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3-11-20 |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财预[2002]163号文件规定,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