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建〔2009〕13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9-02-03 |
各市(州、地)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对农民购买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资金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暂按《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规定的比例执行,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如中央财政负担比例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在财政部下达和省财政配套的补贴资金规模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州、地)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补贴类家电产品到县的需求量和补贴资金规模,并将经费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后下达各市(州、地),同时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归垫。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的购买人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
6.其他应审核的材料。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退货时,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回该账户后,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1月2 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