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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5〕116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6-15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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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厅函〔2005116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异地承保机动车辆等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黔保监发〔20056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3号主席令)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放宽至“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按此规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文件中“保险标的所在地”也相应放宽至“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等营业机构的方式承保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内的业务,不属于“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情形。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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