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地税函[2006]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06-04-03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范围的通知》(国税函 [2006] 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范围,对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实行独立缴纳方式;对符合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的范围,一旦发现要立即纠正。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