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民函〔2009〕2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1-06 |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研究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研究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