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4年第5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4-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号

null

发布日期:2014-01-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更好地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办理进口汽车整车转关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整车应当具备全程提单;

()承运转关进口整车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安装定位监控装置;

()进口整车转关应当采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装卸标准的集装箱装载运输。

二、进口整车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01〕第89)有关转关申报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整车转关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月9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