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