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财税[2004]6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4-11-21 |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闽政文[2004]54号)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