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5月3日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