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贵州省省直部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行〔2009〕11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9-06-03 |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与计划的工作联动,强化对因公出国(境)的监督审计工作,有效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现将制定的《贵州省省直部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贵州省省直部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贵州省省直部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08]23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省直部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及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计划,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销和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维护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坚决制止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保障因公出国(境)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一)省财政厅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当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省财政厅在确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外,不再另行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和总额控制。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办发[2009]12号)精神,2009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在前三年因公出国(境)财政支出,总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
(三)省财政厅按照当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相应请和安排出国(境)用汇额度,因公出国(境)用汇实行人民预算控制下的用汇制度,实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三、因公出国(境)计划、任务与经费联动审核审批办法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计划编制的联动。
根据中央相关文件规定及外交部等部委要求,省外事办统我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审核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计划对需由省财政预算保障的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计划,统一入省外事办的计划管理。
增强计划编制工作的预见性,省外事办根据省财政确定的因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因公出国(境)计划申请,在考虑“双跨”团组因素的同时,核定我省省直部党政干部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保证重要和必要因公出境)计划的实施,实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计划的有效结合。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核审批。
省外事办、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加强工作的协作与沟通。在计划内,省直各部门逐项实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对符合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要求的,由省外事办对报送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核审批。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在预算规模和计划内调剂安排。
(三)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审核拨付。
省外事办按计划审核审批的省直各部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由各部门报送省财政厅核算因公出国(境)外汇额度和配套的人民币经费数额。
省财政厅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定的预算规模内,逐项核算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用汇额度和经费数额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
四、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
(一)省直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的因公出国(境)任务,不得在部门预算程序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之外,使用其他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等)安排或弥补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费用,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派出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核销本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用,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二)凡有出国(境)任务的部门,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因公出国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
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任务及经费的监督检查
(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加大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立项审批、预算编制执行、财务报销等环节的监督审计。
(二)省审计厅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监督作为预算执行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明知故犯、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摊派转嫁费用、顶风违纪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将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省外事办、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和省财政厅将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作为是否批准该部门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经费的重要因素。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