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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优惠原产地证书事项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5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07-28

关于优惠原产地证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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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7-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为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之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申报出口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证书的电子数据或者证书正本复印件。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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