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财税法[2003]197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3-04-06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营业税起征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决定将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