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8]2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1-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