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0-09-14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的要求,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加强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党廉办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活动。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审核原则通知如下:
一、外事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外事部门报送本单位下年度因公出国(境)总量计划时,需同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列报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包括因公出国(境)用汇预算和经费来源。财政部门根据外事部门提供的出国计划预审结果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用汇预算。
二、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经费预算情况对各团组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组团单位在向外事部门申请出国任务报件时,应同时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外事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任务时,对没有预算来源的团组,一律不予批准组团。
四、鉴于因公赴港澳团组人员较多、次数频繁等特点。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的团组经费预算的审核不作为出访任务前置审批。
附件: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