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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广发影字[1990]67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9-19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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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9-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科学教育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科技简报: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每本100--250元。科技简报

    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自行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报酬,一般以每本1

    0--20元为宜。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参与稿酬数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新的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学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  科教电影剧本被采用后,应付给剧本的责任编辑编辑费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责任编辑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由编辑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该剧本的编辑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编辑部门人员每选成功一个主题可付给选题费20-50元。每个选题费的数额由编导部门确定。如果选题的编辑人员(或导演)参与了该选题剧本的写作而获得剧本稿酬时,则不应再发该选题的选题费。

    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选曲稿酬的作者、导演和音乐编辑,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除外)。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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