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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4]第6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5-30

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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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5-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去年十二月,我部以(93)财综字第167号下发《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在执行中结合新的税制改革情况,提出了征管中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城镇及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

    二、征集率

    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国发[1987]38号、国发[198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计征办法

    (一)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1.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收入后的余额计征。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3.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4.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当年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5.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属捐赠性质的除外)、附加及专项事业收费(如养路费等),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当年收入的全额计征。

    6.对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免征“两金”。

    (三)城镇及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征。

    (四)联营企业计征办法:

    1.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的,对联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征“两金”。

    2.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之间联营的,按联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计征“两金”。

    3.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两金”。

    四、减免规定

    “两金”减免要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越权擅自减免。

    原规定凡当年应缴“两金”的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可免予征收“两金”。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确需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由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当地国家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地方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属中央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地方中企处审核,酌情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照顾。同时将批准减免的文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违章处罚

    对缴纳单位或缴纳人违反“两金”征收管理规定,偷缴、少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两金”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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