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规范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等征收使用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预〔2008〕20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8-09-04 |
省水利厅、本厅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等专项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令99号)、《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黔府令100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等属于非税收入中的一般预算专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管理规范、有效使用。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本着稳妥可靠的原则,将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批复下达预算。
四、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要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令99号)和《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黔府令10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
五、对解缴入库的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农业处)报送入库情况,并提供缴库凭证。
六、省财政厅农业处在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入库情况后,及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进行核实。
七、经省财政厅国库处核实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初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提出资金投向及具体项目安排计划,会商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地。
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收缴情况,及时提出当年超、短收计划及资金安排调整意见,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九、对于当年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农业处报送执行情况,若有结余,应在次年1月5日前提出结转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农业处会国库处核实后,由省财政厅预算处办理结转事宜。
二ΟΟ八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水资源费 ▲操作规程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