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三小”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农〔2008〕45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8-03-19 |
各市(州、地)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贵州省 “三小”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 “三小”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二OO八年三月一十九日
附件:
贵州省 “三小”水利工程建设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三小”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小”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小”水利工程是指小山塘、小水池、小水窖以及渠道(流量小于1m3/s)、机电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小’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三小”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三小”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 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三小”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五条 “三小”水利专项资金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市(州、地)、县水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责任,竣工验收和项目建成后的效益评价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参与项目审定及竣工验收、下达和拨付资金、报账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农民自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财政“三小”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省对市(州、地)、县分配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各地“三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以及以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下达各地年度“三小”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控制额度。
第九条 申请“三小”水利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包括:
(一)农户(包括联户);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十条 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资料;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和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农户自愿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按规划实施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县《“三小”水利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上报至市(州、地)水利、财政部门。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三小”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条件、项目区选择的原则、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典型工程设计、投资概算及构成、资金筹措(含投工投劳)及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补助环节、组织方式、建成后管护和保障措施等。
市(州、地)水利、财政部门对“三小” 项目《标准文本》、《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审核结论负责。经审核合格后,按省水利厅、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等额编制市(州、地)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的“三小” 项目《标准文本》、《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标准文本》、《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审定。经审定后的项目由省水利厅批复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三小”水利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三小”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不能覆盖地区“三小”水利工程的新建、续建、修复与改造。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市(州、地)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水利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做到资金与项目的统一。
第十七条 “三小”水利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补助标准为每个30立方水池补助1500元,对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以及技工工资等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县级可按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3%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等,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小”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努力增加资金投入,并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地、县安排的补助资金一道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三小”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县级水利部门要对建设“三小”工程项目的农户、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三小”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报账,严禁白条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支出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等。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三小”水利专项资金的工程和物资,符合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工程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期建成。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在“三小”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三小”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由申请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三小”水利专项资金新建、续建、修复与改造的项目工程建设,按照与之有关的小型水利工程规程、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三小”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单户“三小”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工程产权归属农户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产权归属手续。
联户“三小”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工程产权归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并负责管护,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产权归属手续。
村集体组织“三小”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工程产权归属村集体组织所有并负责管护,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产权归属手续。
跨村组织“三小”工程,成立用水户协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工程产权归用水户协会所有并负责管护,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产权归属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单位。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市(州、地)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
有以下情形的,不再安排“三小”水利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一)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安排的工程重复立项申报省级补助资金的。
(二)将计划内项目资金调整到其他非“三小”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或调整到计划外“三小”水利工程项目未经批准的。
(三)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三小”水里补助资金,擅自调整省级皮肤规模、变更投资计划、调换工程施工点,擅自改变工程支出预算和建设内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附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