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社〔2013〕107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3-04-28 |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4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除特殊注明以外,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或间接用于村卫生室的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挪用。
第五条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村卫生室给予专项补助。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每个行政村补助0.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县(市)村卫生室,由自治区和县按6:4比例承担;对市所辖城区村卫生室,由自治区和市按5:5比例承担。
第六条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从村卫生室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实行当年全额拨付。
第九条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和拨付:
(一)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卫生院;
(三)乡镇卫生院根据任务分配、工作考核等情况拨付到具体的村卫生室。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资金拨付办法。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应补助资金的90%进行预拨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与村卫生室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工作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方案及内容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以下方面: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村卫生室正常运转经费、村卫生室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事业发展支出。
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应与当地村干部待遇水平相衔接。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一般诊疗费等财政补助经费统筹计算。
第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