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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马铃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农〔2009〕56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9-05-20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马铃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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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5-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贵州省省级马铃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贵州省省级马铃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马铃薯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贵州省省级马铃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马铃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意见》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马铃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马铃薯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优势突出、当地积极性较高、辐射带动面较广、惠及农民较多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地县农业、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规范项目实施。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定立项、下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指导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参与项目审定立项、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强化科技,夯实基础;扶持公益性建设,引导经营性发展;生产经营主体自筹投入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专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环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从事马铃薯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单位,地区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教学单位;马铃薯加工、生产、运销龙头企业和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基地建设;专用马铃薯生产基地建设;脱毒马铃薯高产示范;马铃薯技术培训,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和示范;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监督检验;马铃薯病虫害监测预报与防治;马铃薯产地批发市场、脱毒种薯储藏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种薯补贴及农资补贴;基地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技术培训、试验示范、种薯质量监督检验、测报防治、产品营销宣传等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国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马铃薯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扶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环节和控制指标,下达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闩、财政部门和省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农业厅负责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后予以确定。

  第十条 经审定的项目由省农业厅下达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据此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

  省农业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目标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实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环节及额度等相关内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作为项目实施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项姿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市(州、地)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预算文件后,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做到资金与项目统一。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参建农户、建设内容、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和管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完成、总结验收后,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省对各市(州、地)、县安排项目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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