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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2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13〕72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2013-10-30

关于印发《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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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0131030

 

 

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收入是国家对高耗能产业的企业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加差别电价而增加的电费收入。

第三条差别电价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制定,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差别电价收入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差别电价收入的缴拨和收支预决算的审核。

第五条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缴

第六条国家和省规定的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差别电价收入。

高耗能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装备的甄别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的设区市联合进行。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生产装备范围,按照国家发布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国办发[2006]77号)和省公布的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及生产装备名单执行。

第七条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按照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企业名单,核实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生产设备)的用电量,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收缴。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差别电价收缴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差别电价收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缴库

第九条差别电价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及县级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就地汇缴至河北省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第十条差别电价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非税收入”99其他收入”12差别电价收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差别电价收入专项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按照收缴与使用挂钩的原则,60%由省财政返还给相关设区市,由其统筹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40%由省统筹使用,集中纳入到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行差别电价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差别电价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和省人大批准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差别电价收入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和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差别电价的收缴、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差别电价收入的,由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9]65号)废止,其他有关差别电价收入管理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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