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法[2009]48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9-03-16 |
梅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梅江区:50元/平方米,兴宁市:40元/平方米,梅县:40元/平方米,平远县:30元/平方米,蕉岭县:40元/平方米,大埔县:40元/平方米,丰顺县:40元/平方米,五华县: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