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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司复〔2006〕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12-10

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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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适用〈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请示》(川司法[2006]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6年3月1日以后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应当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根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按行政申诉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2006年3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并于3月1日以前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提出行政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继续按行政申诉程序办理。

2006年3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者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于3月1日以后提出行政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公证处提出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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