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粤府办〔2007〕4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7-01-18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有 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成立省主体功能 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科技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省地震局、气象局有关负责同志 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三、开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基础研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部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利用有关研究成果,积极组织开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方案和相关政策研究。
四、做好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为依据,积极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确保国家规划中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广东省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