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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9]27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6-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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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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