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政办发[2008]9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08-11-19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510元,二类480元,三类450元,四类42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附件:山西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