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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9-04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null
发布日期:20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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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
2007
〕
61
号),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
25010011
、
25010019
、
25010020
)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13%
。
对
9
月
1
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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