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吉地税函[2008]13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08-11-17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