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16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4-03-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03-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2004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国税函[2003]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的符合财税[2003]128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