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马地税函[2004]4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1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4-05-17 |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2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