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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438号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5-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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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5-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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