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 |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粤国税函[2010]66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3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0-10-12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10〕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业务的特殊性,税收管理包含国、地税业务,管辖范围跨海域、跨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统一发票的格式和内容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为保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省国税局同意你局保留中英文版《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并由你局负责印制。
附件: 票样
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发票
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