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4]17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10-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

null

发布日期:2004-10-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由目前的退付70%,上调为100%退付;对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维持按应退税额40%退付的现行规定。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其他有关以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