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